2018年11月26日 来源:黑龙江专员办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一项民心工程,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系统工程,能否落实到位,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公平、稳定。黑龙江专员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重点把握四个关键环节,严格审核六个方面,审核确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85.83亿元,核减资金5.33亿元,推动了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全面完成,确保中央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
为做好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提升财政监管成效,办党组对清算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落实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二要把握重点,协调推进,科学统筹开展清算工作。黑龙江省地域广阔,办内工作人手紧张,清算审核工作任务量大,要在统筹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政策培训要与审前调研相结合,全面核查要与重点审核相结合,调整工作节奏,稳步推进清算工作。三要遵守纪律,定岗定责,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监管审核流程,统一政策执行尺度,保证中央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重点把握四个关键环节
(一)提前介入,做好审前调研
厂办大集体改革涉及面广,历史久远,情况复杂,工作的开展面临不确定因素。为提高审核效率,增强针对性,黑龙江专员办在做好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及业务培训的基础上,提前介入,主动参与,在地方厂改部门审核认定阶段,即对黑龙江省试点城市佳木斯市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了审前调研。通过调研,既锻炼了队伍,熟悉了业务,为清算工作的全面铺开打下了基础,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利于地方及时纠正。
(二)把好三关,严格清算审核
为保证资金安全、政策到位,在清算过程中严把企业确认、人员认定和资金使用这三个关口。重点查验企业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并通过抽查职工档案等方式进行交叉验证。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大集体职工享受到国家政策的关怀,又要防止其他类型企业和个人混入厂改范围。资金使用方面,重点关注资金的流向、金额及奖补资金的用途,防止中央补助资金被挤占挪用,保证资金足额地发放到参改职工手中,确保中央财政资金的安全。
(三)加强沟通,及时汇报,保证政策方向
对清算审核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政策不明确的问题,黑龙江专员办及时向财政部相关司沟通请示,并赴部进行了专题汇报,保证了政策执行不走偏。同时,与地方财政、人社等部门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发现问题及时沟通、随时解决,保证了审核工作的高效性。在审核过程中,坚持既有理有据又尊重客观实际的原则,得到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职工的普遍认可。
(四)及时总结,以点带面,保证政策效果
在全面开展清算审核前,黑龙江专员办先行选择了佳木斯市和齐齐哈尔市进行工作试点,将试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作了汇报,按照财政部反馈的政策解答,黑龙江专员办与省财政厅多次沟通探讨,研究解决方案。在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清算工作会议上,黑龙江专员办就有关政策作了具体说明,对打捆申报、补偿金标准错误等违规问题作了强调,使参改各地市明确了政策,并及时整改有关问题,以点带面,加快了清算进程。
三、严格审核六个方面
(一)企业性质审核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其他企业不在本次改革范围。由于历史久远,一些企业特别是“三无”企业可能存在档案灭失的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当年主管部门批准任命文件、地方志记载等方式予以甄别认定,以保证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纳入改革范围,防止在改革中出现新的不平衡不稳定因素。
(二)改革时点的确认
改革时点是改革推进、资金清算的一个重要的基准点。参改职工人数、工龄、上年工资水平的确认都要围绕这个基准点展开,直接影响到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社保关系的接续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额度。改革时点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中予以确定,该时点在册的在职职工按规定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该时点前退休的,不再具备领取经济补偿金资格。
(三)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工龄及经济补偿金的审核
1.人员的认定。主要通过抽查职工档案,包括职工履历表、招工登记表、工资审批表等证明材料,来确定职工的身份和工龄,不属于参改企业的职工不应纳入参改范围。在审核过程中关注几种特殊情况:一是辞职、辞退、调转及刑满释放未回原单位工作人员,已经与参改企业脱离关系,不在改革范围之内。二是企业已经改制、破产,职工已经得到过安置,不再重复享受政策。三是在主办国企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与国企签订劳动合同,也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四是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企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安置政策进行安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企妥善安置。
2.工龄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于职工个人要求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因私出国等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予以扣除。军队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具体规定以《劳动合同法》和当地政府实施细则为准。
3.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不计算在内。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集体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月平均工资无法确认的,或者长期停产歇业的,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在确定当地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首先由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对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按政策规定核定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四)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审核
按照规定,参改企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审核时,重点关注资产变现程序的规范性和完整性,通过核对资产评估报告,调阅资产处置手续,了解企业资产的实际变现情况,从而最终确定参改企业净资产额度,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
(五)在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情况的审核
按照规定,清算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二是根据自愿原则,未参保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审核时,重点关注职工本人(或经合法授权其他人)是否与集体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集体企业是否出具了与职工本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人社部门是否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完的具备清算条件,没有处理完的,暂时不能进行清算。
(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
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已经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了拨付。清算过程中,对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核查专项资金是否实行专账管理,与地方统筹的相应资金一并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二是查询资金是否被划转到其他无关部门、无关账户,是否存在被挤占挪用的情况。三是核对资金拨付金额与银行实际发放金额,核实补助资金是否真实足额地发放到参改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手中,防止个别地区出现套取中央补助资金的问题。四是核查奖补资金的使用方向,审核地方政府是否将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厂办大集体企业接续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等相关厂办大集体改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