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2〕33号
日期:1992-08-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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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19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1989〕财检税字第106号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引起拆迁安置占地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适用耕地占用税税率的批复
  • 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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