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8〕5号
日期:2008-03-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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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财政局:

你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对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界定标准的请示》(洛财农税〔2008〕3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住宅是指单套房屋内具有独立卫生间和厨房的房屋。不同时具有独立卫生间和厨房的房屋不能视为住宅。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契税适用税率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意见》(豫财办农税【2005】15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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