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署税〔1999〕501号
日期:1999-07-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除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1999年7月5日

附件:公告

相关法规
  • 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