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署税〔1999〕501号
日期:1999-07-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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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除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1999年7月5日
附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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