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政字〔1994〕158号
日期:1994-08-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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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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