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检验检疫总局 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
日期:2004-10-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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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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