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6年96号
日期:2006-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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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管理办法》所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其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管理办法》所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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