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环保总局 国家质验检总局联合公告2006年第2号
日期:2006-01-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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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调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进口《目录》管理的商品,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目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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