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附件2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
日期:2006-04-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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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

2005年3月28日,海关总署2005年第4号公告发布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以下简称核定规则)。鉴于2006年税则对部分税目作了调整,现根据税则将核定规则附件2(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的相应内容调整后重新发布(见附件),原附件2中的印刷错误一并予以更正。今后遇有税则税目调整,核定规则附件2同时按调整后的税目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
  • 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
  • 关于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68号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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