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
日期:2005-03-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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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8号,本法规自2009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配合《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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