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
日期:2005-03-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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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8号,本法规自2009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配合《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
  • 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
  • 关于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68号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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