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8〕115号
日期:1998-02-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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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5号。】

为了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出疆棉”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根据有关地区的要求,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出口企业从非列名供货企业购进棉花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附件:“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相关法规
  • 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确定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享受外汇借款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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