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苏财税〔2014〕42号
日期:2014-12-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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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太仓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金陵、苏州、连云港、太仓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我省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和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被列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港口。为进一步落实好此项政策,经研究,现对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政策适用条件以及具体申报流程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政策适用条件

(一)运输企业应为在海关注册有效的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

(二)运输企业在启运地(即龙潭港、太仓港、连云港港)与离境地(即洋山保税港区)之间应设有直航航线。

(三)运输工具应为在海关注册有效的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且配备有导航定位和全程视频监控设备。

(四)运输工具应为企业自有,对于企业租赁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申报流程及报送要求

(一)运输企业向当地海关申请并递交《江苏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附件1)和《江苏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附件2)表格。

(二)当地海关会同财政、国税部门按照文件规定负责审核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相关资质,并对运输工具进行现场验核。

(三)对审核通过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当地财政、国税、海关共同在《江苏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和《江苏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表格上签字盖章。

(四)当地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审核确定的《江苏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和《江苏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表格(包括新增和删除的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名单)上报至省国税局。省国税局会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4〕36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江苏省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

2.江苏省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工具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南京海关

2014年12月17日

相关法规
  • 关于落实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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