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更正《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有关内容的通知
文号: 税管函〔2008〕65号
日期:2008-03-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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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关:

近期,天津海关就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有关事宜请示总署。经研究并商信息产业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署税发[2002] 328号)附件2《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中第200项商品的中文商品名称有误。现将该项商品原中文商品名称“偏氯乙烯”更名为“反式1,2一二氯乙烯”,该项商品的其他内容仍维持不变。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相关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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