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
文号: 财关税〔2015〕46号
日期:2015-11-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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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有关部署,以及国务院部署的稳增长措施,进一步支持国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促进集成电路行业相关企业的研发创新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调整财关税〔2004〕45号文件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企业的范围,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标准由线宽小于0.8微米(含)提高到线宽小于0.5微米(含)。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对财税〔2002〕136号和财关税〔2004〕45号文件规定的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商品清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清单共计242项商品,其中186项只适用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商品清单详见附件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以下称《免税商品清单》)。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上述的原材料、消耗品可用于研发阶段。

四、《免税商品清单》所列进口原材料、消耗品的范围,今后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五、线宽小于0.5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项目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简称:集成电路(代码:422)。

六、上述政策自2015年11月20日开始执行。

附件: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1日

相关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软件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办理海关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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