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文号: 财税政字〔1996〕170号
日期:1996-09-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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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京政函〔1996〕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同意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调高20%,即从550元调整为660元。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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