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文号: 财税政字〔1996〕170号  
日期:1996-09-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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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京政函〔1996〕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同意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调高20%,即从550元调整为660元。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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