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华侨回国投资税收优惠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81〕229号
日期:1981-06-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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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

关于华侨回国投资有关纳税问题,我部曾以(81)财税字第69号文通知各地内部掌握施行。在施行中,有的地方提出由华侨、外商、国内企业三方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通知中所列税收优惠待遇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我部通知中的税收减免优惠是为了鼓励华侨回国投资,外商不得享受。对华侨、外商同国内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营企业,如果只给华侨以税收优惠,不仅难于计算和掌握,而且对外商也不好解释。因此,由华侨、外商同国内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营企业均不能享受华侨回国投资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华侨回国投资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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