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濮地税发〔2007〕42号
日期:2007-03-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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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中原油田局、市稽查局、市直属局、市发票管理局:

根据省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6号)文件精神,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

一、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对经市局界定为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仍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04】12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预售民用住宅的,预征率为1%;预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预征率为3%;凡预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依3%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对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豫地税函【2007】16号文件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普通标准住宅为1.5%,普通标准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3.5%,土地为5%。对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应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三、 二手房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普通标准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2%。

四、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调整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五、 对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要认真进行清算;不符合清算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必须足额缴纳税款;对2004年以前完工的项目要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对2007年2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要按照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依据入库的营业税配比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经市局确定为实行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要按照预征率来征收土地增值税。

附件:

1.《河南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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