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文号: 焦地税发〔2009〕85号
日期:2009-08-0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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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铝土、耐火粘土矿开采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应积极主动与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联系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事项,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时支付受托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三、受托单位代征的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由委托单位书面告知受托单位。

四、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辖区内签定协议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科。

五、各有关单位务必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上报代征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统计表。

相关法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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