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旅游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平地税函〔2005〕200号
日期:2005-12-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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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旅游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采取《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中比例扣除法计算计税营业额的旅游企业,仍按平地税发〔2004〕31号文件执行,即其代替旅游者支付给其它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它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的扣除比例确定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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