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文号: 豫国税发〔2012〕113号
日期:2012-05-28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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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注税行业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现将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201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工作自2012年6月1日至7月30日止;年检年度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执业资质状况检查截止2012年5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不含2012年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执业资格、执业质量、执业行为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年检方式与程序

本次年检采取事务所自查、各省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及检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

自6月1日至6月10日,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进行自检,并按年检要求将自检情况及年检材料于6月15日前报至当地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

(二)审核阶段

6月11日至6月30日,各省辖市国税局牵头,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本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三)抽查阶段

7月1日至7月30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省辖市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A级、级税务师事务所全部检查,A级及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按比例进行抽查。在不重复检查的基础上,各省辖市税务机关根据事务所数量确定比例进行抽查。

五、年检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 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 财务会计报表。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 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安排。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既是加强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又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省辖市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年检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检查。今年,中税协将对我省进行重点抽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对部分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各省辖市税务机关要积极组织开展好本地区工作。年检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

(三)全面总结,及时上报。年检结束后,各省辖市税务机关就日常管理及年检等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合理建议,7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对事务所材料审核汇总后,将年检报告、附件1至附件4的纸质材料、电子文档、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报送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4.省(区、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

5.关于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表的说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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