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进口兽药管理目录(I期)》
文号: 农业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1129号
日期:2008-12-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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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312号》 农业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312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I期)》,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兽药进口单位在进口《进口兽药管理目录(I期)》所列兽药时,要按照海关商品编号向农业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2009年1月1日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非兽用药品进口单位进口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I期)》的药品时,进口单位应按照药品进口的有关规定,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特此公告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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