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8号
日期:2008-12-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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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鲜草莓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件1),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9年关税总水平为9.8%。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件2)。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其中,调整了11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件3)。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件4)。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5):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69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1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9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39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标准的153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标准的68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6)。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件7)。其中,粮食、化肥等商品的出口税收政策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8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2009年1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8),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税目总数为7868个。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略)

2.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略)

3.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略)

4.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略)

5.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略)

6.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略)

7.出口商品税率表(略)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法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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