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文号: 署税〔2000〕122号
日期:2000-03-1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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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本文自2004年8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0〕3号},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公开暂定税率(见附件一)。经此调整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署税〔1999〕868号)附件五序号由205增加至207。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二)对外公告。

H883/EDI参数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二〇〇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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