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日期:2010-11-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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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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