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我省旅游业发展,保证旅游业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经研究,对旅游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政策方面
(一)采取《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中比例扣除法计算计税营业额的旅游企业,费用扣除比例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0-85%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采取《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中据实扣除法计算计税营业额的旅游企业,其减除项目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以下项目:
1.团队结算单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旅游、餐饮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92)第68号)通知规定:结算单可以作为团队核算的依据。鉴于旅行社的行业特点,团队结算单暂允许作为合法凭证在营业税前扣除,但必须在半年内取得发票,并作为结算单的附件备查。
2.交通票、签证费问题
入境旅客在旅游结束返程时,交通票(飞机票、火车票)由客人直接带出境外,无法收回交通票原件;出境游在旅行社无导游陪同的情况下也无法收回交通票据原件。发生上述情况时,交通票复印件允许作为合法凭证在营业税前扣除,但旅行社必须提供详细的团队行程计划。
出境游签证费是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费用,凭发票和国外有效凭据,允许在营业税前扣除。
二、所得税政策方面
旅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旅游景区(点)按“文化体育”行业在不超过营业收入的8%,其他旅游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比例内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