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旅游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新地税函〔2006〕7号
日期:2006-01-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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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旅游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遵照执行。我市采取《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中比例扣除法计算计税营业额的旅游企业,费用扣除比例为80%。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旅游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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